法律常識

父母親死後只留下債務,怎麼辦?

子女有繼承的權利,當然也有拋棄繼承的權利;當父母親過世,只留下債務時,可使用拋棄繼承的方式就可以不用負擔父母親所遺留之債務。

●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: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子女) 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

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》與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》,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,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,都全面採限定繼承,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。

新法規定,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,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。

舉例來說,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,兩年後,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,按新法規定,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,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。

簡單地說,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,這就是所謂的「有限責任」。此外,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,一併調整為「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」。

限定繼承部分,法院收到呈報後,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;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,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,同時也需「知悉後三個月內」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。

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,新法規定,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,法院要公告,讓每位債權人知道,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,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,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。

故父親死後確定只留下債務,那遺產繼承人(依順位)可決定,是否合理的使用限定繼承法規,或者由所有的遺產繼承人都使用拋棄繼承。

● 拋棄繼承(民法1174條): 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告知,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。

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,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,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,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,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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