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實案例

夫外遇 小三賠元配30萬

中央社 2011/06/06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6日電)陳姓女子發現丈夫與朱姓女子外遇,並為朱購屋置產,提告向朱女求償。法院一審判陳敗訴。但陳女丈夫在二審時坦承外遇,法官改判朱女應賠償陳女新台幣30萬元。

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,陳姓女子向法院提告指出,她與郭姓男子在民國78年結婚,育有2名子女,但97年6月間,她發現丈夫與朱姓女子同遊大陸,並花費616萬多元購買房產登記朱女名下,當時一氣之下原要控告朱女通姦,但丈夫一再保證不再與朱女往來,於是放棄提告。

不過,陳女在去年1月間收到朱女所傳的簡訊,要求陳女與丈夫一起出面,三人好好談談,朱還表示自己與郭男是真心相愛,陳女才發覺丈夫與朱女仍有來往,認為朱女侵害夫妻關係,造成她精神痛苦,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。

朱女出庭辯稱,她於96年8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郭姓男子,當時郭告訴她,妻子患重病恐不久人世,希望朱女陪伴。朱女指出,自己因要獨自扶養9歲女兒而拒絕郭男,但在郭用心追求下逐漸被感動,進而交往。朱女主張,97年6月被陳女發現後,已不再與郭婚外情,陳女的求償權利也已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時效。

法院一審時認為,郭雖確為朱女置產,且朱女也曾發送2封簡訊給陳女,強調自己與郭真心相愛,但法官認為不足證明朱女與郭通姦,判陳女敗訴。

陳女上訴後,郭在高院審理期間出庭坦承,與朱女直到去年6月間才正式分手,之前至少每週與朱女有1次性行為。二審認為,郭身為三角戀主角,證詞具有不可替代性,認定朱女與郭藕斷絲連,導致陳女精神受創,改判陳女勝訴。法官審酌陳女已與丈夫修好,且朱女另有幼女與老母待養,判朱女賠償陳女30萬元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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