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實案例

七次性行為 一罪一罰判四月徒刑 

自由時報 2009/05/05

媒體報導,台中一名江姓醫師因與陳姓女子發生婚外情,江男坦承發生七次性關係,原本簡易庭判陳女兩個月徒刑,但江妻不滿上訴,台中地院認為兩人相姦犯行長達年餘,且在不同地方發生,昨以一罪一罰,改判陳女四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。

據了解,江男與陳女在二○○五年十一月發生婚外情,遭江男妻子發現後,雙方仍持續通姦。並在二○○六年二月至五月,分別在兩人住處發生五次性關係,另在二○○七年三月,於台中市某旅館發生兩次性關係。

原本檢察官認定七次性行為屬單一犯意,應判一罪,因此簡易庭只判陳女兩個月徒刑。江妻不服上訴,法官改以一罪一罰,認定五次性行為發生在二○○六年七月法令修正前屬連續犯,依通姦罪判刑五個月,另兩次發生在修法後、各判兩個月,經減刑後,應執行四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,並判賠江妻五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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