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實案例

外遇辯「只做過2次」 判賠45萬

【聯合報/記者呂開瑞/報導】 2011.01.12


桃園縣曾姓婦人(32歲)和陳姓男同事(35歲)外遇,二度在陳家幽會、發生性關係。去年10月曾女丈夫率警抓姦,二人都說「只發生二次關係」,曾女丈夫不信,控告二人通姦,法院也認定二人「只做過二次」,各判3個月徒刑,今天再判二人共同賠償曾女丈夫4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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