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/記者董介白/報導】 2011.03.02 在警政署保一總隊服務的陳姓員警,因被50歲的呂姓女子控告性侵,最後被迫在妻子面前坦承與呂女外遇長達5年的姦情,經陳妻對呂女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台北地院審理後,認定呂女因與陳員情感生變,而對陳提出妨害性自主罪的告訴,且在二人情感交惡前,雙方甚至到北投溫泉共浴等通姦的事實,呂女提告性侵不成,反因相姦罪被判處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