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姓氏規定
資料來源: 自由時報
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,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
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在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,以一次為限。
子女已成年者,經父母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,以一次為限。
另外,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,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。
1、父母離婚者。2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3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。4、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。(記者洪定宏整理)